公告日期:2023-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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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康达股发字[2023]第 0010-5 号
二〇二三年七月
引 言
致: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动力源”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
所律师于 2023 年 1 月 12 日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2023 年 2
月 17 日,中国证监会施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同步废止《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基于前述规则更新事项,并根据上交所发布的《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审核工作衔接安排的通知》(上证函〔2023〕263 号),本所律师对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各项实质条件进行了补充核查,并于 2023 年 3 月 2 日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3 年 7 月 24 日下发了《关于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512 号)(以下简称“《落实函》”),本所律师对《落实函》要求律师核查和说明的事项进行了合理核查,并出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律师法》《管理办法》《编报规则 12 号》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基于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现行有效的(或事实发生时实施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政府主管部门做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依据做出判断;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虽为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
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师已经进行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的资格。本所律师依据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行人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申请文件的修改和进一步反馈意见对必备法律文件有影响的,本所将按规定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募集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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