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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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2018〕 0088 号
关于对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义马煤业集团青海义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予以
监管关注的决定
当事人:
义马煤业集团青海义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 义马煤业集团青海义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义海能源或股东) 持有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有
能源或公司)560,300,845 股的股份, 占大有能源总股本的 23.44%,
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 2018 年 8 月 22 日, 义海能源将其持有
的 40,000,000 股份质押给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质押股份占公司
总股本的 1.67%。 义海能源作为上市公司大股东, 未及时将前述股份
质押事项告知公司, 导致公司迟至 2018 年 10 月 12 日才披露上述股
份质押信息。
义海能源作为上市公司大股东, 其股份是否被质押以及质押比
例大小, 市场和投资者对此关注度较高。 义海能源应当根据相关规
则的要求, 及时告知公司上述股份质押事项, 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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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义海能源上述股份质押情况未及时告知公司, 导致公司未能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义海能源有关股份质押的信息披露不及时, 损
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义海能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 第 2.1 条、 第 2.22 条和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 股票上市规则》 第 17.1 条和
《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有关规定, 我部
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义马煤业集团青海义海能
源有限责任公司予以监管关注。
上市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
则, 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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