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1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关于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如下相关文件,包括:
1.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2024 年 1 月修订,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1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的
《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及其他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公告;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2 月 24 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
场会议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持股凭证资料;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其他会议文件。
本所假定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材料和信息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该等副本或者复印件与其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被任何第三方所依赖,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约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职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 年 12 月 13 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2024 年 12 月 21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关于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公告方式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等内容通知了全体股东。《会议通知》中载
明公司将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 15 点 30 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时间和方式
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约定 。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2月31日15时30分在河南省义马市千秋路6号,公司机关 2 号楼 2 楼东会议室召开,召开时间和地点与公司公告的时间一致。本
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任春星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的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星期二)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
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31 日(星期一)9:15-15:00。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约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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