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1-06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抚顺特钢已经资不抵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均已陷入困境。如果抚顺特钢进行破产清算,现有资产在清偿各类债权后已无剩余财产向出资人分配,出资人权益为0。为挽救抚顺特钢,避免其破产清算,出资人和债权人需共同做出努力,共同分担实现公司重生的成本。因此,重整计划安排对抚顺特钢出资人的权益进行调整。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
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出资人组由截至2018年11月14日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抚顺特钢股东组成。上述股东在2018年11月14日后至重整计划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完毕前,由于交易或非交易等原因导致持股情况发生变动的,重整计划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效力及于其股票的受让方及/或承继人。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方式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以抚顺特钢现有A股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不超过5.72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产生不超过74,360万股抚顺特钢A股股票,抚顺特钢的总股本将由130,000万股最多增加到204,360万股。(将根据经营类普通债权对债权清偿方式的选择由抚顺中院确认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实际数量,并最终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的数量为准)。
(二)转增产生的股票及处置变现所得资金全部用于偿付债务、支付有关费用和补充生产经营所需资金
上述转增股票不向现有股东分配,其中,59,000万股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直接用于抵偿金融类普通债权,不超过7360万股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及债权人的选择直接用于抵偿经营类普通债权1,8000万股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处置变现,所得价款用于偿付债务和支付有关费用,补充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
(三)控股股东东北特钢集团向抚顺特钢赠予资金用以补充抚顺特钢的资本公积金
为支持抚顺特钢重整,2018年9月20日,东北特钢集团与抚顺特钢签署了《资金赠予协议》。协议约定东北特钢集团向抚顺特钢赠予资金不超过人民币9亿元。首期3亿元赠予资金已于9月27日支付到抚顺特钢的账户。截至2018年9月30日,抚顺特钢财务账面资本公积金余额为46,257.44万元。东北特钢集团将按照上述协议的约定继续向抚顺特钢赠予资金,确保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实施。
四、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的预期效果
根据本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抚顺特钢出资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绝对数量不会因本次重整而减少。在重整完成后,抚顺特钢的资产质量将得到根本性改善,并逐步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重回良性发展轨道,全体出资人所持有的抚顺特钢股票将成为真正有价值的资产,有利于保护广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1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经营类普通债权每家50万元以上的债权部分,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清偿方式之一:(1)全
额保留,延期清偿,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第5年至第7年,由抚顺特钢每年分别清偿30%、30%和40%。
(2)按照7.92元/股的抵债价格分配获得相应数量的转增股票,即每100元债权分得约12.626263股转增股票。(3)按照70%的清偿率一次性现金清偿。如果经营类普通债权(不含抚顺特钢的两家子公司)全部选择按照7.92元/股
的以股抵债价格分配转增股票,共计需分配不超过7360万股转增股票。如果有部分经营类普通债权选择其他两种
清偿方式,则将相应减少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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