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4-28
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3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机构和人员(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五)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六)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七)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即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
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信息披露文件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与收购报告书等,其具体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应当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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