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397:安源煤业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及结果的公告
安源煤业资讯
2020-06-02 16: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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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6-03



证券代码:600397 股票简称:安源煤业 编号:2020-024

公司债券代码:122381 公司债券简称:14 安源债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及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 年 7 月 20 日,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披露了《安源煤业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2019-044),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煤销售公司”)诉江西创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丰公司”)、江西朝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和新能源公司”)、江西宣禾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宣禾能源公司”)、涂勇斌、赵哲买卖合同纠纷案进行了披露。



江煤销售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近日,公司接到江煤销售公司通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的民事裁定书。现将本案诉讼事项进展及结果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7 年 3 月 28 日,江煤销售公司因与创丰公司、朝和新能源公司、宣禾能源公司、

涂勇斌、赵哲买卖合同纠纷事项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市中院)提起诉讼。南昌市中院受理了本案。



二、诉讼案件事实及请求



(一) 本案事实



2013 年 9 月 26 日,江煤销售公司与创丰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江煤销售公司依

约履行了义务,创丰公司未如约及时支付货款。2014 年 5 月 9 日,双方进行了对账,截

止 2014 年 4 月 30 日,创丰公司应付江煤销售公司货款 45700823.32 元。朝和新能源公

司和宣禾能源公司先后为创丰公司上述付款提供担保。



2014 年 5 月 30 日,江煤销售公司与创丰公司、担保人涂勇斌、担保人赵哲签订了

《协议书》,约定了支付所欠江煤销售公司 45700823.32 元的时间及违约金,并承担律

师费等。截止起诉日创丰公司应付江煤销售公司货款 44015823.32 元。2017 年 3 月 28

日,江煤销售公司将创丰公司、朝和新能源公司、宣禾能源公司、涂勇斌、赵哲诉至南昌市中院。



(二)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一创丰公司立即支付所欠原告货款人民币 44015823.32 元(大写:肆仟肆佰零壹万伍仟捌佰贰拾叁圆叁角贰分),并承担违约金至所有欠款付清时止(截

止 2017 年 2 月 28 日违约金为人民币 35540133.87 元,大写:叁仟伍佰伍拾肆万零壹佰

叁拾叁圆捌角柒分);



2、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第 1 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3、依法判令被告四、被告五承担本案律师费用人民币壹拾万圆正。



4、本案一切诉讼费由全部由上列被告承担。



三、一审情况



2018 年 8 月 16 日,南昌市中院作出(2017)赣 01 民初 123 号民事判决:



驳回原告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439579.78 元,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444579.78 元,由原告江西煤业

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四、二审情况



本案二审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在江省高院开庭审理。2019 年 7 月 3 日,江西省高院

作出(2019)赣民终 107 号民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475864.74 元由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江煤销售公司不服本案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五、再审情况



2020 年 3 月 27 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0)最高法民申 476 号民事裁定:



驳回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已结案。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已在以前年度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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