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源煤业:安源煤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安源煤业资讯
2023-12-13 17:4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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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2-14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经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成员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置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独立董事
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会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战略委员会成员中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第六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
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江西省上市公司协会,以下统称“证券监管部门”)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法律法规的要求:

(一) 《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关于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二)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三) 具有5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在独立董事的遴选过程中,应尽量选择会计、法律、经济和管理方面的专家作为独立董事;

(四)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六) 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七)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八) 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规定;


(九)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提名时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十)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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