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源煤业:安源煤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安源煤业资讯
2023-11-27 17:4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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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1-28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提高内部控制能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审计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公司董事会成员之一;


(二)应具备(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经济管理、法律、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三)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

(四)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五)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六)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七)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或以上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审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
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七至九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届满以前,除非出现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否则不得被无故解除委员职务。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稽核部为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负责收集、提供公司有关资料)等工作;公司财务证券部协助审计稽核部做好审计委员会会议筹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主要行使下列职责: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六)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七)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八)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九)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十)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章程规定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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