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1-28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作为研究、制订、规划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专业机构。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战略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公司董事会成员之一;
(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析与判断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委员人选之间在知识、能力上要具备互补性;
(三)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
(四)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五)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六)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七)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公司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二名独立董事。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若公司董事长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则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八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届满以前,除非出现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否则不得被无故解除委员职务。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投资评审小组负责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收集、提供公司有关资料、战略基础研究、外部咨询机构及智囊团队的衔接与沟通)及战略委员会决议的落实。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配合投资评审小组做好战略委员会会议筹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董事会授权战略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调查活动,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及员工应给予积极配合。
第四章 工作规程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向战略委员会提供以下书面材料,以供其决策: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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