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山:独立董事工作管理办法(202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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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6 18:2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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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0-27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管理办法

(2023 年 10 月)

为进一步完善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占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五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本公司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的信誉,且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选聘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
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三章 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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