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2-02
证券代码:600395 证券简称:盘江股份 编号:临2017-060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异议人(被执行人之一)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经审慎考虑,已确认
营业外支出68,047,611.17元,预计将减少公司当期损益68,047,611.17元。
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复议,能否取得法院采纳,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贵阳市中院”)《执行裁定书》[(2017)黔01执异261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件基本情况
依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黔高民初字第14号《民事
判决书》和贵阳市中院作出的(2017)黔01执692号《执行裁定书》,
贵阳市中院在执行贵州正业工程技术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首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本公司及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贵阳市中院冻结了本公司银行存款68,047,611.17元。公司不服贵阳市中院的执行裁定,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向贵阳市中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贵阳市中院受理了本公司的申请并作出裁定。
上述案件的起诉、判决、执行等相关情况详见公司公告(临2015-003
号、临2016-038号、临2017-030号、临2017-058号)
二、本案件执行程序的裁定情况
依据贵阳市中院作出的(2017)黔01执692号《执行裁定书》,贵
阳市中院冻结了本公司银行存款68,047,611.17元(详见公告临2017-058
号)。公司不服贵阳市中院的执行裁定,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向贵阳市中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依法解除对本公司不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部分资金的冻结,即将法院冻结本公司68,047,611.17元中的56,139,279.17元予以解冻。贵阳市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作出了裁定。
贵阳市中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目前,贵阳市中院已冻结本公司银行存款 68,047,611.17元 ,公司
已据实进行了披露,并与审计机构会计师沟通,经审慎考虑,确认营业外支出68,047,611.17元,预计将减少公司当期损益68,047,611.17元。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后续,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目录
1.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黔 01 执异
261号]。
特此公告。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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