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5-23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以现金方式收购碧海银湖公司股权的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向关联方拟以现金方式收购碧海银湖公司股权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以下意见:
1、本次交易拟注入资产为碧海银湖60%股权,碧海银湖拥有碧海银湖项目,
该项目立足江门,拥有丰富的土地资源,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通过本次交易,可补充上市公司的土地储备,可扩张公司业务规模。同时,随着粤港澳大湾区规划后续的推出,标的公司价值将会得到巨大提升,使公司在粤港澳大湾区的市场发展中具有先发优势。
2、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业务实力将进一步提高,且在产业链上的布局更加完善,为消费者提供居住服务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同时也为公司开拓了更为广阔的增长空间,有利于提升公司在房地产开发领域的竞争力。
3、公司已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碧海银湖的审计机构,聘请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为碧海银湖的评估机构,相关审计及评估工作正在进行中,由于目前审计及评估结果尚未确定,交易价格将以评估结果为依据,目前尚未确定,相关收购协议尚未签署。本次交易在正式实施前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审议。
4、综上所述,经充分讨论,我们认为并未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同意董事会的决议。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以现金方式收购碧海银湖公司股权的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李新春、吴向能、王朋
二O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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