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5-19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2018年4月28日,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18年4月
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人员、参加会议的登记办法、网络投票操作流程等事项作出了说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018年5月18日,本次股东大会按前述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召开,
并完成了公告所列明的议程。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4人(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为准,含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所持(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为1,627,903,6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4.1855%。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经表决,同意1,627,903,6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0%。
2.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经表决,同意1,627,903,6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0%。
3.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经表决,同意1,627,903,6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0%。
4.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表决,同意1,627,903,6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如下:同意182,295,264股,占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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