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5-19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八年五月
致: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鉴此,本所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4
月28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股权登记办法等
事项进行了公告,会议通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告知全体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5月18日13:30在北京市东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五矿广场 C213-C214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召开的时间、地
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
年5月1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18日9:15-15:00。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任珠峰先生主持召开。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名,均为公司董
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2,254,568,6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60.1477%。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35 人,共计持有公司
1,491,299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0398%。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
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2、其他人员
经查验,除本所律师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还有公司现任在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结束后,由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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