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巴传媒: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4年3月修订)
北巴传媒资讯
2024-03-29 16: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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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3-30


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4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
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
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
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
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刊登报纸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
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日常管理和责任划分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一)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保持联络,公司发生异常情况时,应主动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沟通。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三)负责办理公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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