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关于对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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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6 18:3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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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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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2〕 17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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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
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姜 晶,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冯全甫,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经查明, 2022 年 4 月 29 日,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称, 时任独立董事姜晶、冯
全甫无法保证 2021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在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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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表决中,姜晶、冯全甫对年度报告议案投弃权票,弃权理由
为不能保证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全面获取公司信息的重要来源,也是投资
者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对证券价格及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具
有重大影响。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真实、
准确、完整或持有异议的,应当发表明确、充分、具体的意见,
不能仅以弃权表决定期报告相关议案为由逃避保证公司信息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的法定义务。 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姜晶、冯全
甫对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相关议案投弃权票,但未按规定陈述
明确具体理由。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 2019 年修订)》(以
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二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5.2.6 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
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姜晶、冯全甫提出异议理由如下:一是对公司业绩真实情况
存疑, 已多次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及审计师提供资料, 因无法实
施调查权而无法获得相关证据,只能凭借职业经验判断投出弃权
票,以此提醒中小投资者;二是董事会后签署书面意见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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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董事会秘书均未要求其就弃权投票作出书面说明。
对于上述异议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经纪
律处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一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这是《证券
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法定义务。姜晶、冯全甫对公司业绩真实
性存疑,虽然采取了一定的履职手段, 但未按规定陈述理由,未
能起到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的作用,未达到《证券法》规定的勤
勉尽责要求,相关履职措施不足以减免违规责任。二是两人作为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理应知悉并遵守相关规定, 公司及董事会秘
书未要求作出书面说明的理由不能成立。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
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2019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
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时任独立董事姜晶、冯全甫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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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
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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