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关于对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新恒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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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2 23: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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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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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145 号
───────────────
关于对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北京新恒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新恒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控股股东。
经查明,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
股东北京新恒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股东) 未
能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向公司隐瞒债权转让相关重大事项真实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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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导致公司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
2022 年 1 月 29 日,公司披露业绩预盈公告,预计 2021 年
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 650
万元左右;预计 2021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为 600 万元左右。2022
年 4 月 19 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 2021 年度净利
润可能为-120 万元左右;公司预计 2021 年度扣非后净利润为 150
万元左右。 2022 年 4 月 29 日,公司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 2021
年度净利润为-127 万元。公司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根据公司
实际业绩情况,公司股票触及终止上市条件,最终被实施摘牌。
根据公司公告,公司业绩预告更正的主要原因系将 2021 年
已转让 2000 万元债权交易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调整。 2021 年 9 月,
公司已将持有的对陈治宇的债权转让给中维泓国际投资顾问(北
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维泓),并于 2021 年 12 月收到债权
转让款。在披露业绩预告时,公司对该笔债权以前年度计提的
400 万元信用减值损失进行了冲回。经监管问询,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披露公告称,经实施审计程序后发现,中维弘收购
公司持有陈治宇的债权资金来源于公司控股股东。基于该笔债权
的交易背景,2021 年度公司对该债权的会计处理为,以前年度
计提的 400 万元信用减值损失不予冲回,2021 年度继续对该债
权计提 400 万元的信用减值损失。共计提 800 万元的信用减值损
失后,公司其他应收款-陈治宇账面价值为 1200 万元, 与公司收
到的 2000 万元债权转让款差额 800 万元比照权益性交易进行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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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处理,由坏账准备转入资本公积,导致公司净利润由正转负受
到重大影响。
上述债权转让的真实交易背景直接影响公司有关转让债权
信用减值损失计提的处理。在公司向控股股东核实交易情况后,
公司调整了 2021 年度对应信用减值的计提,并导致公司 2021 年
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由正转负。有关债权转让真实交
易背景影响重大,相关债权转让资金来源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
未告知公司并及时披露,导致公司预告业绩与实际业绩前后不一
致。而根据公司实际业绩情况,公司股票触及终止上市条件,最
终被实施摘牌。控股股东对公司业绩预告披露违规负有主要责
任。
控股股东未能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向公司隐瞒债权转让相关
重大事项真实信息,导致公司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
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第 2.1.1 条、第 2.1.3 条、第 4.5.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4.1.1 条、第
4.1.2 条等有关规定。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控股股东回复无
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 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根据 《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2.3
条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
准》 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山东金泰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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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新恒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予以
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
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及时履行公开
承诺,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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