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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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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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B座11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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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06F20110006-00011号
致: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皇甫天致、陈思熠律师出席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资料。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2.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4.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保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及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了本次会议的具体议程以及议案的具体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19年2月18日14:00,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前述公告所述,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朗山路17号健康元药业集团二号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朱保国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会议议题进行了审议。
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2月1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2月18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
内容与《会议通知》所公告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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