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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8 20: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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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11-19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二四年十一月修订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及其成员
的行为,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对公司财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
行监督、检查的公司常设监察机构。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四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
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财务、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以保
证能有效履行职责。

第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
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
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一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
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第十四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可
以设监事会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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