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8-19
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3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监督,
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建立高效率的内部审计监督机制,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地控制成本,规避经营风险,改善经营管理,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及重要参股公司所有业务环节和
人员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设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和兼职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工作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参与
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活动。
第七条 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
规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同时还应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并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公司应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遵守职业道德,依法审计、
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于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所获取
的信息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本制度行使职权,受法律和公司制度的保护,任
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挠和拒绝,不得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及权限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工作要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机制,完善内部审计制度体系,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三)对公司及下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及下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及下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公司及下属单位经营管理中发生的各种重大异常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八)对公司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财务预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九)对公司及下属单位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工程招标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的种类包括:
(一)财务审计:对公司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活动及公司经济效益;财务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公司资金和财产管理情况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二)业务审计:对公司供、产、销等各项经济业务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及在利用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是否考虑了经济性,是否取得了预期效果进行评价。
(三)内控审计:对公司内部控制系统以及执行国家财经法规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督促建立健全完整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评,对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情况进行检查,以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改善和加强,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
(四)基建项目审计:对工程建设、工程招标、技术改造项目合同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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