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向德农:黑龙江国安律师事务所关于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万向德农资讯
2023-05-17 15:5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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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5-18


黑龙江国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律见字[2023]第 01 号

出具人:黑龙江国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周长喜 邵再旭

出具时间:2023 年 5 月 17 日

出具地点:中国 哈尔滨


黑龙江国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黑龙江国安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周长喜律师、邵再旭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4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刊载的《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下称“《会议通知》”),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会议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二十日以公告
方式做出,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会议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在贵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向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安排为 2023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5:00 至 2023 年 5 月 17 日下午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议案一致,本次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刘志刚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2 人,代表股份合计
144,414,635 股,占公司总股份 292,578,000 股的 49.36 %。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证券部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
东代表共 2 人,代表股份合计 144,414,635 股,占公司总股份 292,578,000 股
的 49.36%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 1 人,代表股份 1,764,500 股,占
公司总股份的 0.6%。其中现场出席 1 人,代表股份 1,764,500 股;通过网络投
票 0 人,代表股份 0 股。

本所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止2023年5月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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