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9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 23 楼
电话:021-55989888 传真:021-55989898
目 录
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主体资格...... 6
二、收购目的...... 7
三、本次收购方式...... 7
四、本次收购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 11
五、资金来源...... 12
六、后续计划...... 12
七、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3
八、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14
九、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15
十、《收购报告书》的格式与内容...... 15
十一、总体结论性意见...... 16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收购人 指 卞平刚、卞惠刚、卞平芳
收购人一致行动人 指 卞丰荣
三房巷、公司、上市公 指 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
司
三房巷集团 指 三房巷集团有限公司,系三房巷的控股股东
三房巷国贸 指 江苏三房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系三房巷股东、三房巷集团一致
行动人
丰华合成 指 江阴丰华合成纤维有限公司,系三房巷集团全资子公司,三房巷
国贸的股东
兴洲投资 指 江阴兴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系三房巷集团的股东
丰润投资 指 江阴丰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系三房巷集团的股东
鼎良投资 指 江阴鼎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系三房巷集团的股东
伟业投资 指 江阴伟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系三房巷集团的股东
本次收购、本次权益变 因继承原三房巷实际控制人卞兴才所持三房巷和兴洲投资股份事
动 指 项导致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和间接合计控制三房巷 81.51%
的股份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本 指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
《法律意见书》 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收购报告书》 指 《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根据 2023 年 12 月 29 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司法》 指 第七次会议修订,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2023 修订)
根据 2019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证券法》 指 第十五次会议修订,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2020 年 3 月修订)
根据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
《收购管理办法》 指 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自 2020 年 3 月 20 日起施行的《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修正)
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3 月 20 日发布并实施的《公开发行证券的
《第 16 号准则》 指 公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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