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368:五洲交通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五洲交通资讯
2018-08-16 16:3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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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8-17


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前期披露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本公司与广西博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冬松、杨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五洲交通”)因与广西博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瀚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将博瀚公司、龙冬松、杨华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800万元。2009年12月23日开庭审理,2013年7月8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博瀚公司赔偿五洲交通违约金265.68万元;2.博瀚公司赔偿五洲交通强制执行款损失365.87万元;3.龙冬松在800万元出资不实范围内对博瀚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4.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博瀚公司负担5.35万元,五洲交通负担1.43万元。博瀚公司于2014年4月24日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15年4月22日开庭审理,2015年8月4日作出二审判决:变更一审判决第三项为:龙冬松在800万元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博瀚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78万元由博瀚公司负担。2017年7月14日,法院作出执行案件立案通知书。2018年6月1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因无可供执行财产,终止本次执行。

(二)本公司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本公司因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南宁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南宁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请求如下:1.裁决被申请人履行对“五洲国际”小区D、E、I、H栋所有外墙面进行清除,按设计图纸重新施工的义务;2.裁决被申请承担检测费用等与本案有关的所有费用3000元;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南宁仲裁委于2016年11月9日受理立案,于2017年2月28日第一次开庭审理。2017年4月8日,本公司申请变更仲裁请求为: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实际损失21065225.17元;2.本案的仲裁费用(案件受理费、司法鉴定费、鉴定人、证人和代理律师等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南宁仲裁委分别于2017年6月15日、2017年6月27日、2017年7月25日、2017年11月16日、2017年12月5日开庭审理。2018年5月2日南宁仲裁委作出裁决: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三)本公司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本公司因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南宁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请求如下:1.裁决被申请人履行对“五洲国际”
委员会分别于2017年4月10日、2017年6月15日、2017年6月27日、2017年7月25日、2017年11月16日、2017年12月5日开庭审理。2018年5月2日南宁仲裁委作出裁决: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四)本公司与广西奥润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广西奥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润公司”)因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广西凭祥合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越公司”)、本公司起诉至凭祥市人民法院,诉讼标的金额2999.55万元。法院于2018年1月25日开庭审理。2018年7月16日收到法院2018年7月2日判决:驳回奥润公司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177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6777元,由奥润公司负担。

(五)本公司之子公司广西五洲金桥农产品有限公司与广西国泰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

本公司之子公司广西五洲金桥农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公司”)因合作合同纠纷,将广西国泰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富邦”)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728.04万元。因金桥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根据级别管辖的有关规定,案件移交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金桥公司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确认未销售的30号楼的01、15、16、30号房屋,31号楼的01、15、16号房屋,32号楼的16、16B、18、19、20、21、22、23、23B、25、26、26B、28、30号房屋,33号楼的01、02号共计23套房归原告所有。2、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合作开发“台湾农产品交易区”项目多分的款项共计1818.51元。3、本案诉讼费以及鉴定费由被告承担。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6日作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分别于2018年3月15日、2018年5月18日开庭审理。截至本公告日,该案尚未判决。

(六)金桥公司与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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