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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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2018〕 0105 号
关于对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
董事会秘书项超麟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当事人: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宁波韵升, A 股证券代
码: 600366;
项超麟, 时任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2018 年 11 月 16 日,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宁波韵升或者公司) 通过上证 E 互动回复投资者提问时表示, 公
司持有 2 家上海本地创投公司的股份, 分别为上海兴烨创业投资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兴烨)20%股权和上海兴富创业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兴富) 20%份额; 上海兴烨主要针对高成
长性的、 具有上市潜力的 Pre-IPO 公司进行股权投资; 上海兴富专
注于成长型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 公司股票于当日涨停。
经监管督促, 公司于 11 月 17 日披露风险提示公告称, 公司主
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根据 2017 年经审计数据, 公司参与的投资基金
占公司总资产比重为 4.24%, 获得投资收益占净利润比重为 3.74%,
对公司的利润贡献较小, 不会对公司近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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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上述对外投资事项, 对公司影响重大, 特别是在科
创企业正处于当前市场和投资者高度关注的热点时期, 可能影响公
司股价变动, 应当真实、 准确、 完整地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
行准确、 客观地披露。 但是, 公司却通过非法定信息披露渠道发布
上述重大敏感信息, 股价发生大幅波动。 此外, 对外投资的金额、
对公司利润贡献属于衡量相关投资重要性的关键指标, 但公司在相
关 E 互动回复中, 仅针对性的强调投资创投公司及投资领域, 未能
做到准确、 完整、 全面的回复投资者提问, 并提示有关风险, 可能
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 股票上市规则》) 第 2.1 条、 第 2.4 条、 第 2.6 条、 第 2.14 条
以及本所《 关于启动上证 E 互动网络平台相关事项的通知》 等有关
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项超麟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未能
勤勉尽责, 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违反了《 股票上市规则》 第
2.2 条、 第 2.14 条、 第 3.1.4 条、 第 3.2.2 条的规定以及在《 高级
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 根据《 股票上市规则》 第 17.1 条和《 上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有关规定, 我部做出
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时任董事会秘书项超麟予以监管
关注。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 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和《 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 规范运作, 审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 监事、 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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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 勤勉义务, 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并保证公司
及时、 公平、 真实、 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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