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韵升”或“公司”)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宁波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该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注销相应股份并披露相关信息,被监管警示。
▲宁波韵升公告截图
公告透露,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吉理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60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警示函》称,经查,宁波韵升于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6月8日累计回购公司股份3,787,880股,用于实施股权激励。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应当按照依法披露的用途进行转让,未按照披露用途实施转让的,应当在三年期限届满前注销。但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注销相应股份并披露相关信息,迟至2024年11月15日才对上述回购股份中到期的843,000股予以注销并披露《关于实施注销部分回购股份暨股本变动的公告》。
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4号)第十五条第一款、《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证监会公告〔2023〕63号)第十七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吉理作为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证监会公告〔2023〕63号)第三十七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宁波韵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宁波韵升应认真吸取教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宁波韵升在公告中表示,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将认真吸取教训,积极进行整改,同时加强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管理活动。
宁波韵升10月31日披露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前三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6.54亿元,同比下降9.19%;归母净利润6913.93万元,同比扭亏;扣非净利润6239.23万元,同比扭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6.26亿元,同比下降19.64%;报告期内,宁波韵升基本每股收益为0.0637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