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3-31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事项
的独立意见
作为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秉承独立性判断,本着公正、公平、客观及实事求是的态度,对2019 年度公司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对 2019 年度公司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和当前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审慎查验,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2019 年度,公司继续严格执行内控制度,规范管理。截至 2019年 12 月 31 日,公司子公司和鼎铜业为浙江富冶集团提供担保的余额为 14.03 亿元,浙江富冶集团也就上述担保为和鼎铜业提供了反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恒邦股份对其全资子公司担保余额为 4138.05 万元。公司没有向大股东及大股东附属公司提供任何担保;同时,公司与大股东及其附属公司之间也没有发生任何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我们认为上述担保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并且同意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因此,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认可上述对外担保事宜。
2、对公司 2019 年度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 2019 年度与关联方间的关联交易进行了审慎查验,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在日常及正常业务过程中发生;
2.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是根据有关交易的协议进行并按一般商业条款或按独立第三方相同(或更优惠)的条款订立和履行,就股东而言,条款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及其股东整体利益;
3.2019年度,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未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涂书田、刘二飞、朱星文、柳习科
2020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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