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12-31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作为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本着公正、公平、客观及实事求是的态度,对以下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我们审阅了《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江西铜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江西铜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财务资助协议>的议案》,认为该财务资助协议是在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日常业务中按一般商务条款签订及进行的,价格及条款公允合理,程序合法,不会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而言是属公平合理的,并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二、我们审阅了《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融资租赁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认为该交易既可以解决公司对资金的需求,满足公司生产设备等的需要,又能充分利用关联方拥有的资源和业务优势,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该关联交易合同是在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日常业务中按一般商务条款签订及进行的,价格及条款公允合理,程序合法,不会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而言是属公平合理的,并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签署:涂书田 朱星文 柳习科 刘二飞
2019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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