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5-04-16
股票代码:600356 股票简称:恒丰纸业 编号:2015-023
转债代码:110019 转债简称:恒丰转债
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恒丰转债”赎回事宜的第八次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
● 赎回登记日:2015年4月24日
● 赎回价格:105元/张(含当期利息,且当期利息含税)
● 赎回款发放日: 2015年5月5日
●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15年4月27日)起,“恒丰转债”将停止交易和转股;
本次提前赎回完成后,“恒丰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股票自2015年2月6日至2015年3月26日连续30个交易日内有20个交易日收盘价格高于本公司“恒丰转债(110019)”(以下简称“恒丰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根据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已触发可转债的赎回条款。本公司七届董事会第十六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恒丰转债”的议案,决定行使本公司可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恒丰转债”全部赎回。
现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条款,现再次就赎回有关事宜向全体“恒丰转债”持有人提示如下:
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面值的105% (含最后一期利息)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的105%(含当期利息)的赎回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任一计息年度公司在赎回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进行赎回,首次不实施赎回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赎回权。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二、本次可转债赎回的有关事项
1、赎回条件的成就情况
公司股票自2015年2月6日至2015年3月26日连续30个交易日内有20个交易日收盘价格高于“恒丰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第一次触发可转债提前赎回条款。
2、赎回登记日
本次赎回对象为2015年4月24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恒丰转债”的全部持有人。
3、赎回价格
根据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提前赎回的约定,赎回价格为105元/张(含当期利息,且当期利息含税)。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 /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当期利息IA=B×i×t/365=100×1.3%×33/365=0.118元/张
计息天数: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2015年4月25日止(算头不算尾)。
境内自然人投资者扣税(税率20%,由公司代扣代缴)后实际赎回价格为 104.976
元/张(税后),QFII扣税(税率10%,由公司代扣代缴)后实际赎回价格为104.988元/张(税后),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所得税,实际赎回价格为105元/张。
4、赎回程序
本公司将在赎回期结束前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交所网站(sse.com.cn)上发布“恒丰转债”赎回提示公告至少3次,通知“恒丰转债”持有人有关本次赎回的各项事项。
当本公司决定执行全部赎回时,在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15年4月27日)起所有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恒丰转债”将全部被冻结。
本公司在本次赎回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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