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22
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
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
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财务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如需),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
司财务部门,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与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审议选聘文件;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报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
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
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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