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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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法律意见书
敬启者: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永刚、李晓红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并获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对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已经向本所承诺和保证,其已经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文件或资料,且该些文件或资料均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且文件或资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查验,并进行了现场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3月30日召开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于2018年3
月31日在上海证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告将于2018年4
月20日召开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公司公布的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公司已将会议材料登载于上海证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备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8年4月20日(周五)上午9:30在公司22楼会
议室(山东省济南市奥体中路5006号)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赛
志毅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通知的内容。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代表股份3,688,112,9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6.6574%。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22人,代表股份3,806,4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791%。 以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合计27人(其中,中小投资者25人),合计代表股份3,691,919,390股(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股份50,519,729股),代表股份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76.7364%(其中,中小投资者占公司总股本的1.0501%)。
3、其他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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