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9-02
独立董事意见 第五届董事合筑为冲令讨(iV,时、
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9月I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临时),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事宜进行了认真审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具备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
2、公司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可行性。
3、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编制的《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对于资金使用计划、投资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发展前景进行了详细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于本次公开发行进行全面了解。
5、公司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所作出的承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 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欢会议(临时)
会公告「2015131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
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6、公司制定的《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7、公司审议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8、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事项尚需经山东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有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箩五属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临时)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发行八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剑文 王小林
魏士荣
2017年9月1日
独立董事意见 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临时)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一~卜
刘剑文 王小林
魏士荣 王丰
2017
年9月1日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