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331:宏达股份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宏达股份资讯
2018-11-15 16:3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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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11-16


宏达股份(600331)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银律师事务所
中银律师事务所

ZHONGYINLAWYER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A座31层 邮编:100022

电话:010-58698899 传真:010-58699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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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8-85432306/85432302 传真:028-85432116
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银律师”)接受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中银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中银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及公告,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及公告,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向中银律师做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中银律师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宏达股份(600331)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银律师事务所
中银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中银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中银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中银律师依照《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了《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向全体股东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具体内容,并于同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的《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相关议案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了披露。

经中银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中银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经核查,中银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宏达股份(600331)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银律师事务所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股份743,355,0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5824%。其中:

(1)经中银律师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的审查,证实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2名,代表股东2户,代表股份547,797,905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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