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2-08
证券代码:600331 证券简称:宏达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8-006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转让事项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7日收到控股股东四川宏达实业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实业”)转来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川民初110号之一和(2017)川民初110号之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5日就四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合集团”)与刘沧龙先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做出裁定,准许泰合集团撤诉,并解除对刘沧龙先生持有的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集团”)30.38%(出资额37975万元)的股权、宏达实业42%(出资额10500万元)的股权的冻结。
一、诉讼基本情况
因第三人宏达集团、宏达实业股权转让纠纷,原告泰合集团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刘沧龙先生提起诉讼。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刘沧龙先生持有的宏达集团30.38%的股权和宏达实业42%的股权实施了诉讼保全措施。
2018年1月29日,泰合集团和刘沧龙先生等签署了《关于解除<股权转让
条件协议书>及相关合同协议的协议书》,约定在相关协议解除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泰合集团就(2017)川民初110号案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刘沧龙先生的起诉及解除保全措施。
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7年9月23日、10月25日和2018年1月31日在
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被冻结的公告》(临2017-055)、《关
于股权转让事项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17-062)和《关于控股股东解除<股
权转让协议>的公告》(临2018-005)。
二、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8年2月7日收到控股股东宏达实业转来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
院民事裁定书》(2017)川民初110号之一和(2017)川民初110号之二,四川
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5日就泰合集团与刘沧龙先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做出裁定,主要内容如下:
1、原告泰合集团于2018年1月31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于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2、泰合集团于2018年1月31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并申请
解除对刘沧龙相关财产的查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泰合集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刘沧龙分别持有的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30.38%(出资额37975
万元)的股权、四川宏达实业有限公司42%(出资额10500万元)的股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述诉讼事项未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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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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