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2-23
证券代码:600331 证券简称:宏达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75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收到中华
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传票,通知公司合同纠纷二审上诉案件将于2018年1
月5日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开庭。相关内容如下:
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915号
案由:其他合同纠纷
被传唤人: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传唤事由:开庭
一、诉讼基本情况
因合同纠纷,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四家股东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怒江州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财政局、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原告起诉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和公司。
2017年9月30日,公司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
云民初95号),对上述合同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收到判决书后,公司不服云南
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云民初95号)的一审判决,经公司董
事会同意,公司就该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一审判决,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2017年11月28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
知书》(2017)最高法民终915号。经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受理该上诉案件。
以上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7年1月14日、10月10日、10月11日和11
月29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宏达股份涉及诉讼公告》(临2017-005)、《宏达股
份关于重大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临2017-057)、《宏达股份关于就重大民
事诉讼一审判决上诉的公告》(临2017-059)、《宏达股份关于重大民事诉讼进展
公告》(临2017-071)。
二、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合同纠纷二审结果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本案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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