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4年修订)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等。
公司以自有资产为自身债务提供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不属于上述对外担保,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有关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
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审查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六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
和合作关系且风险较小的申请担保人,经公司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
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九条 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
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
记录在案。
第十二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
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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