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7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南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增持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
法 律 意 见 书
guangzhou.dachenglaw.com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14 层、15 层(510623)
14/F,15/F CTF Finance Centre No 6 Zhujiang East Road
Tianhe District 510623, Guangzhou, China
Tel:+8620-85277000 Fax:+8620-85277002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术语或简称对应右栏中的含义或全称:
公司/瀚蓝环境 指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增持人/南海控股 指 广东南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的母公司广东南
本次增持 指
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股份变动管理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
指
引》 ——股份变动管理》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南海控
本法律意见书 指 股集团有限公司增持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的法律意见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统计数据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南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增持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南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贵司委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股份变动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贵司增持瀚蓝环境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的事项
1.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本法律意见;
2.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贵司如下保证:
(1)贵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贵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贵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者,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贵司或其他有关单位或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政府官方网站的核查结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司为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南海控股。根据南海控股提供的其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南海控股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广东南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志斌
住所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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