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2
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稿)
(2024 年 4 月 11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存储、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的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募集发行文件所列用途
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及资金的管理使用是否有利于公司和投资者利益履行必要职责。
募集资金用途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
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
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或变
更后的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募集发行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募集发行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第七条 公司应对募集资金投向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
权。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八条 为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实行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财务部门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集中存放。公司可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需要在一家或一家以上银行存放募集资金。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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