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成都市环保局处罚,2015年10月到2018年9月,不能享受退税政策。
为规避降低这影响,公司成立嘉瑞源、鸿腾源和泰祥源3家子公司,并把人造板业务转入子公司运营。
通过这个动作,可以实现一个效果:虽然母公司是被处罚,但新成立的3家子公司可以各自申请得到退税。
估计,这就是为什么,公司在2015年10月到2018年9月不能获得退税的情况下,公司好几次公告说嘉瑞源、鸿腾源获得了属于2018年度退税的原因。
(公告没说另外一家子公司泰祥源收到退税,可能它接手的,是那条2018年进行技改、年底尚未投产的生产线)
但奇怪的是:
公司分明曾公告说以2017年6月30日为基准日,把相关板材生产线分别划转至泰祥源、鸿腾源....
那为什么嘉瑞源和鸿腾源没有获得2017年6月30日之后至2017年底这个期间的退税?
是因为嘉瑞源和鸿腾源没有及时申请退税吗?
抑或是税局批复从2018年度开始给予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