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28
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及外部控制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
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的工作联
络、会议组织、档案管理等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
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委员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召集人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五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
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
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
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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