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11-28
证券代码:600311 证券简称:*ST 荣华 公告编号:2020-028 号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涉及的两起诉讼已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开庭审理,正在等待法院
判决;
2、本公司在两起诉讼中均为被告方;
3、两起诉讼涉案本金合计 308,656,250 元;
4、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取得法院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5、公司本次披露是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基于保障全体股东的知情权,对诉讼事项进行的披露,并不表示公司对诉讼涉及事项本身的合规性、合法性及其行为进行认可或追认。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2020 年 8 月 4 日,中程租赁有限公司以与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为由,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程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程租赁”)
法定代表人:盛雪莲
法定代表人:刘永
2、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武威荣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武威荣华新型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回租)》连带保证责任,向原告支付:
(1)武威荣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武威荣华新型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合称:“债务人”或分别称:“荣华工贸”、“荣华农业”)欠付原告融资租赁租金人民币 144,041,666.67 元;
(2)债务人迟延交付租金产生的利息人民币 117,129.63 元;
(3)以债务人全部未付款为基数,按照年 24%计算的逾期利息,期限自
2017 年 12 月 6 日至本息全部付清止(暂计算至 2020 年 4 月 7 日,金额为人民
币 81,978,302.16 元);
(4)留购价款人民币 10,000 元、公证费用人民币 10,000 元。
上述本息等共计人民币 226,157,098.46 元(利息暂计算至 2020 年 4 月 7
日,最终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提供反担保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2020 年 8 月 4 日, 天津盛慧融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与甘肃荣华实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为由,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天津盛慧融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慧融通”)
法定代表人:盛雪莲
法定代表人:刘永
2、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荣华工贸与原告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回租)》连带保证责任,向原告支付:
(1)荣华工贸欠付原告融资租赁租金人民币 164,614,583.33 元;
(2)荣华工贸迟延交付租金产生的利息人民币 3,353,090.28 元;
(3)以荣华工贸全部未付款为基数,按照年 24%计算的逾期利息,期限自
2018 年 1 月 18 日至本息全部付清止(暂计算至 2020 年 4 月 7 日,金额为人民
币 90,702,543.75 元);
(4)留购价款人民币 10,000 元、公证费用人民币 10,000 元。
上述本息等共计人民币 258,690,217.36 元(利息暂计算至 2020 年 4 月 7
日,最终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提供反担保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答辩的主要内容及理由
我公司保证担保已由第三方的股权质押担保置换,公司与中程租赁、盛慧融通之间的《保证合同》已经解除。
主要理由:2017 年 1 月 22 日, 荣华工贸、荣华农业与中程租赁签订
《融资租赁合同(回租)》,向中程租赁借款 1.5 亿元;2017 年 4 月 13 日,
荣华工贸与盛慧融通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回租)》,向盛慧融通借款 1.5 亿元。期间,根据中程租赁、盛慧融通的要求,由荣华工贸主导,公司分别与中程租赁、盛慧融通签订了《保证合同》。但由于我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或为关联企业提供担保均需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进行审议,中程租赁、盛慧融通对此也是非常清楚的。此后,因公司未履行法定审批程序,经过与荣华工贸协商,
2017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向中程租赁、盛慧融通及相关公司发送了《关于借款
保证相关事项的沟通函》,建议以荣华工贸及其他相关方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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