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2-07
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备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效地维护并提升公司的公众形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广西能源股份有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及本制度所规定的应报告信息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责任人、部门,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信息传递制度。
第三条 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50%以上的
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情形及其持续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要会议;
(二)重大交易事项;
(三)关联交易事项;
(四)其他重大事项;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
(六)其他风险事项;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重大变更事项;
(八)上述事项的持续进展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二)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以及变更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三)召开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事项的专项会议;
(四)总裁办公会议。
第六条 本制度所述“重大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除公司日常
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本条第(一)项所述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在计算本条第(二)项所述指标的数据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全部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2、投资设立公司,根据《公司法》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计算;
3、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
4、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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