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2-07
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公司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的内外部审计,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 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并由3名或以上成员组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
务。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 经验。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
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 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五至第八条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公司应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 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 协调;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 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 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应至 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 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 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 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 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应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 促重大问题的整改,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
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 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 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应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 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 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 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 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 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 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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