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万华二期技改配套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牛不喝水强
2017-11-10 21: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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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公示
一、工程基本情况(盖章)
项目名称 万华化学(宁波)有限公司二期技改配套项目
建设单位 万华化学(宁波)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 宁波大榭开发区万华化学(宁波)有限公司内 
环评单位 宁波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
环评审批部门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 
验收监测(调查)单位 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 
工程投资  40478万元 环保投资 3640万元
环评批复建设内容 本项目对二期技改配套项目(包括造气装置和苯胺装置)进行扩能改造,以达到新增18万t苯胺产能。
实际建设内容 项目建设地址、建设规模与项目设计、环评一致。
建设情况 已在2017年10月建成。
二、污染物产生及治理情况
废水 废水治理措施采用了污水处理与回用水装置相结合的处理方式,污水处理站包括一期(460)和二期(462)。本项目新增一套180t/h反渗透装置,用以处理污水处理装置的出水。
废气 本次技改需要新增的废气治理设施包括一套硫回收装置(备用);依托的废气治理设置包括尾气洗涤塔(造气装置)、有机胺吸收塔(硫回收装置)、洗氨塔和氨催化还原装置(硝酸装置)、气液焚烧炉(焚烧炉改造)、活性炭吸附装置(752、752B及752E、752F)、地面火炬等。
噪声 本项目主要的噪声源为气化炉、各类压缩机、输液泵和火炬,其降噪措施:
(1)选用低噪声设备。
(2)对各类压缩机和机泵采用减震支撑加隔声罩的方法降噪。
(3)将有关设备布置在室内,利用室内墙壁减少对周围声环境的影响。
(4)对于放空管和火炬安装消声器。
固体废物 本次技改所涉及装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废催化剂、废吸附剂、苯胺精馏残液、苯胺轻有机液、生化污泥等。其中废催化剂及吸附剂由原厂回收,苯胺精馏残液送宜兴市迈克化工有限公司综合利用,苯胺轻有机液由厂内的气液焚烧炉焚烧处置,生化污泥含水99%以上经管道输送至气化磨煤,污水处理场检修污泥及废弃填料等固废委托北仑工业固废处置站处置。
另外的硝基苯装置还产生479t/a废硫酸(69%),作为副产品外售至嘉兴市胜利化工有限公司,废硫酸满足企业自定标准。
企业在焚烧炉西侧预留地新建1000m2的固废仓库,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规定建设固废暂存仓库,贮存场所应采取防风、防雨、防晒、防渗,设置废液及污水收集设施,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分开存放,并设有隔离间隔断等措施,同时应严格执行“五联单”
三、验收监测和调查结果
废水 反渗透出水池(3)中pH值以及CODcr、NH3-N、BOD5、TP和石油类浓度日均值均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标准;总纳管口(4)中石油类、苯、苯胺类和硝基苯类浓度日均值均符合《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间接排放标准;雨水排放口(5)中pH值以及SS、NH3-N、BOD5、TP、TOC、石油类、苯、苯胺类以及硝基苯类浓度日均值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要求,CODcr日均值符合“浙政发[2011]107号”相关规定。

废气 苯废气处理设施出口(1-B)中苯排放浓度符合《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一期污水站废气和硝基苯、苯胺储罐废气处理设施出口(2-B)和二期污水站废气处理设施出口(3-B)中苯、苯胺类、硝基苯类排放浓度符合《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硫化氢和氨排放速率均符合《恶臭污染物废气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低温甲醇洗涤废气处理设施出口(4-B)中甲醇排放浓度符合《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硫化氢排放速率均符合《恶臭污染物废气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Claus硫回收废气处理设施出口(5-B)中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符合《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硫化氢排放速率均符合《恶臭污染物废气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焚烧炉装置废气处理设施出口(6-B)中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非甲烷总烃、硝基苯类、苯胺类、苯和甲醇排放浓度均符合《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二恶英排放浓度达到(GB18484-2011)标准限值;臭气浓度、硫化氢和氨排放速率均符合《恶臭污染物废气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硝基苯装置废气处理设施出口(7-B)中苯和硝基苯类排放浓度均符合《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硝酸装置废气(排空氨)处理设施出口(8-B和9-B)中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符合《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氨排放速率均符合《恶臭污染物废气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厂界无组织(1~6)废气中臭气浓度、氨和硫化氢浓度均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相关限值要求,苯浓度符合《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相关限值要求。
噪声 厂界所有监测点位昼间或夜间噪声值均存在超标现象,主要噪声源为生产装置(空压机、泵等),鉴于本项目位于万华工业园区,本项目厂界200m范围内无居民区等敏感点,因此,噪声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固体废物 固废产生量和处理方式与环评一致。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鉴于项目废水、废气等治理设施很大程度上依托现有处理装置(部分作了相应整改提升),故对全厂排污总量进行考核。根据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验收监测报告等相关资料核算结果,本项目实施后全厂废气SO2、NOX和废水CODcr、NH3-N排放总量以及H2S、苯、硝基苯、苯胺等废气特征污染物排放量均符合环评核定总量指标。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全本查询方式 见附件
公示时间 2017年11月10至2017年12月10日
意见反馈方式 公众在公示期内有意见可向监测单位(电话)、当地政府或以下方式反映或者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联系电话:
监测单位: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
电话:0571-88975389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学院路117号
邮编:310012
环境监察大队
地址:宁波市大榭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电话:0574-86769965
邮编:315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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