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308:华泰股份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华泰股份资讯
2018-05-18 19: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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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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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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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15层,16层(200120)



15/F,16/F,ShanghaiTower501YinchengRoad(M),PudongNewArea



Shanghai200120,P.R.China



Tel:+8621-58785888 Fax:+8621-58786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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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上证发[2018]20号,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22 号,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上证发[2015]12号,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法律意见。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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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在



相关指定媒体中进行公告;



4、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出说明和解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同时本所已得到公司确认,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18年 4月 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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