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8-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监事会除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定外,还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2.检查公司财务;
3.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6.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7.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8.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9.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监事会应当向年度股东大会提交有关上年度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和公司监督情况的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2.检查公司财务的情况;
3.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项目是否和承诺投入项目一致,实际投资项目如有变更,变更程序是否合法;
4.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价格是否合理,有无发现内幕交易,有无损害部分股东的权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
5.关联交易是否公平,有无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6.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行使监事会办事机构职能,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节 监事会会议召开程序
第六条监事议事通过监事会会议形式进行。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履行职务。
第七条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1.监事提议召开时;
2.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6.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提议监事的姓名;
2.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3.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4.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5.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九条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条书面会议通知应包括:
1.会议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2.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6.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一条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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