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3 年度审计履职情况的评估报告
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做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提醒》《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2023 年度审计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3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 年 2 月 9 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
司 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101
首席合伙人:梁春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大华所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
二、2023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大华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其他相关执业规范要求,
对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表及公司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大华所制订并实施了合理的审计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执行了有效的质量管理措施,并就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范围、人员、时间安排和关键审计事项等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沟通。 经审计,大华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
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2023 年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状况,公司于 2023 年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同时,大华所出具了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三、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的评估
公司认为大华所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能够满足公司 2023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
大华所在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出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 2023 年年报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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