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曙光: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ST曙光资讯
2023-12-28 18:05:09
  • 19
  • 17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3-12-29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事项收集和管理,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即将发生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要求的披露标准事项,或者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且该等情形或事件尚未公开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事项向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义务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防止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的规范、透明运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披露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董办”)为重大信息报告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分支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公司的一项重要内部管理制度,重大事项通报是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监事;

(二)公司总裁、副总裁、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单位、人员和部门。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会、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并提交经过其核对的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各报告义务人对本单位的重大事项报告负有连带责任。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是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其可以指定专人作为重大事项报告联络人,确保及时、完整地将事项上报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确保公司董事会及时了解、知悉和掌握重大事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知悉重大事项的人员,在公司重大信息事项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条 公司各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同时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办备案。主要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的决议;

(三)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包括出售股权);

2、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包括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含在内。

上述交易(除财务资助及提供担保外)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