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0-28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规范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包括续聘和改聘,下同) 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维护投资人利益,保证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进行财务报告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要求
第三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取得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四)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拥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六)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七)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流程及管理
第四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的方式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单一选聘方式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等方式,应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
(一)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
(二)公司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的,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公司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
(三)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指定的工作部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工作部门按照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等标准给会计师事务所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四)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保存。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
(五)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如获通过,公司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六)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七)公司与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期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同一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该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同一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八)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任务。
第四章 改聘、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特别规定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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