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4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信息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蓝星安迪苏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以下简称为“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为“证监会”)要求披露以及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知晓的信息。本制度所称
“披露”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时间、媒
体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
(一) 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
大影响的信息;
(二) 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存在
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 须公开披露的信息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五)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以上人员和机构
统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及要求
第五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
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六条 定期报告是指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
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第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
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
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
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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