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风险与合规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
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范
性文件及《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设立董事会审计、风险与合规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风险与合规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
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三条 董事会审计、风险与合规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合规管理工作,
公司风险识别、防范与管理工作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工作。
第四条 公司须为审计、风险与合规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
构承担审计、风险与合规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
理等日常工作。审计、风险与合规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
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委员会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风险与合规委员会由两名独立董事和一名董事组成,其中一名独立董
事必须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风险与合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风险与合规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风险与合规委员
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八条 审计、风险与合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具备会计专业知识
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
事会批准产生。
第九条 公司须组织审计、风险与合规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
所需的法律、会计和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风险与合规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
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十一条 审计、风险与合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
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上述第五至第八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二条 审计、风险与合规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
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风险与合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审查、评估、管理并规避公司的重大风险;
(七)审查公司重大合规问题,公布重大合规方案与程序,必要时进行合规
调查;
(八)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
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
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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